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 权利人 | 不动产权利类型 | 不动产单元号 | 不动产坐落 | 备注 |
1 | 房权证原阳县字第200710805号 |
张秀君 | 房屋所有权 | 410725002041GB00081F00260004 | 原阳县黄河大道北侧鑫源花园26号楼-27 | 2017年4月14日证件遗失声明 用途:营业 |
2 | 房权证原阳县字第200903205号 |
张秀君 | 房屋所有权 | 410725002041GB00081F00260007 | 原阳县黄河大道北侧鑫源花园26号楼-26 | 2017年4月14日证件遗失声明 用途:营业 |
公告单位:原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
2017 年 5月22日